行政长官选举管理委员会今(4月27日)午举行会议,确认了立法会和全国政协自行选举产生的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代表的资格,并于会后在设于水坑尾公共行政大楼地下大堂的办事处外张贴了全部四个界别300名委员的名单,同时,有关名单亦已上载至行政长官选举网站www.elections.gov.mo。
预计名单将依法在5月4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一组正式公布。根据经第12/2008号法律修改及第392/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重新公布全文的第3/2004号法律通过的《行政长官选举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选委会任期五年,自该届选委会全体委员名单首次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之日起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