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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已规范饮食场所的油烟排放标准

新闻局
2009-03-24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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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政府已制订适用于本澳饮料及饮食场所的油烟排放标准,对油烟的排放浓度及时间作出规限,藉此方便业界遵循,同时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质素。

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回覆立法议员梁庆庭的书面质询时表示,民政总署按第16/96/M号法令,负责发出第四组、第五组饮料及饮食场所之执照及作出监管。业者在计划开设饮食场所时,需要了解及遵守有关法规对地点、环境、消防及卫生安全所规范的内容。

她指出,环境委员会亦一直关注有关食肆废气排放的问题,并先后制定了《关于食肆及同类场所油烟、黑烟和气味污染控制指引》及《关于锅炉或火炉排放黑烟和微粒污染控制指引》,并就污染控制设备的设计、排放口的设计、污染控制设备的运作及管理、燃料的使用和二次污染的控制等订定了相关的参考指引规范。

陈丽敏表示,为令城市各项建设不断优化本澳的生活和营商环境,除了执行现行的法规和指引外,特区早前透过《对构建现代化与科学化的城市规划体系的探索(咨询文本)》,向公众引介本澳城规体系的路向及收集各界意见,并会研究制订一套完整的城市规划指标,作为制定本澳总体城市规划的科学依据,以提高市民的生活质素及维护本澳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质询及回覆全文见立法会网页

(http://www.al.gov.mo/ );编号795/III/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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