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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须履行职责

新闻局
2009-03-02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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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暨公职局局长朱伟干表示,特区在私人企业的官方董事或政府代表须按法例及有关规定行使义务,否则会负上民事责任。

朱伟干回覆立法议员关翠杏的书面质询时表示,财政局每年均编制及公布澳门特别行政区总帐目,在最近一期的第143页内,载有澳门特区截至2005年底拥有私人企业资本之财务出资表及有关百分比,当中包括17间公司及1具财政技术独立及本身财产且有社团性质之行政公益法人。

政府参与该等企业管理及监督的主要方式,是委任董事及政府代表,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名义在该企业内担任职务。如官方董事或政府代表不按法例及可适用之特许合同内所规定的义务来处理事务,令特区蒙受损害,须对此负上民事责任。

※质询及回覆全文见立法会网页(http://www.al.gov.mo/);编号324/III/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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