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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司法見解:無罪判決後仍可追究嫌犯先前違反擔保義務的責任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25-11-03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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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日前審理了一宗統一司法見解的非常上訴。

檢察院針對中級法院在第125/2024號刑事上訴案件中作出的合議庭裁判向終審法院提起統一司法見解的非常上訴,認為該中級法院的決定在同一法律範疇內且就對同一法律問題與中級法院在第27/2022號刑事上訴案件中作出的合議庭裁判相對立。

檢察院認為,上述兩項中級法院的裁判對於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當嫌犯有違反擔保強制措施義務之情形時,法院可否在作出無罪判決後,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92條的規定,宣告嫌犯提交之擔保金歸澳門特區存在對立的解決辦法。

終審法院合議庭在審理時指出,《刑事訴訟法典》第192條明確規定,當出現嫌犯在訴訟程序中無理缺席應到場之訴訟行為或違反應遵守之義務的情況時,立法者直接視為違反擔保,而一旦違反擔保,其價額即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立法者以「擔保視為違反」及「即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的表述,反映違反擔保的法律效果依法自違反的那一刻產生,不需由法官宣告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

合議庭續指,《刑事訴訟法典》第198條第1款c項雖規定強制措施在無罪判決時即行消滅,但此消滅僅指嫌犯於無罪判決後不再受強制措施拘束,並不涉及其先前違反義務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和後果。終院認為,《刑事訴訟法典》第192條所確立的規範,旨在確保嫌犯履行應盡義務及出席訴訟程序,若因作出無罪判決便不能追究嫌犯先前違反義務的責任,那便會削弱擔保作為刑事強制措施的功能。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並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27條的規定,訂定如下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具強制力的司法見解:在違反擔保先於無罪判決的情況下,即使法官在無罪判決後才確認違反擔保的前提要件,並不影響執行《刑事訴訟法典》第192條的規定。

參閱終審法院第108/2024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26條的規定,相關統一司法見解的裁判將刊登在2025年11月4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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