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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五簽署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2008-07-30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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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五文本今天於澳門正式簽署,今次補充協議包括服務貿易和貿易投資便利化兩方面的內容,共有28項具體措施。內地將由明年起,進一步對現有已開放服務貿易領域中的16 個領域內容作深化開放,並新增加與採礦相關服務、與科學技術相關的諮詢服務2個領域,服務貿易總開放領域將達40個。貿易投資便利化方面,新增了一項“品牌合作”,使累計合作領域增加至9個。同時,為進一步加強粵澳經貿合作,並強化廣東省作為《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的先行先試作用,將在醫療、人才中介、環境、社會福利機構、旅行社、船務、道路運輸和個體工商戶等8個領域內,進一步擴大了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內的可經營或試點經營領域、進一步降低在廣東省內相關行業的門檻和授予廣東一些審批權,以促進粵澳兩地的經貿交流與合作。

《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第7次聯合指導委員會高層會議今天(2008年7月30日)在特區政府總部舉行,國家商務部副部長姜增偉和特區政府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分別率領兩地代表團參加。會後,雙方於12時在政府總部舉行了《安排》補充協議五文本和附件的簽署儀式。在行政長官何厚鏵、中央駐澳聯絡辦公室副主任高燕、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副主任周波、外交部駐澳特派員盧樹民及特區海關關長徐禮恆等嘉賓見證下,商務部副部長姜增偉和特區政府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代表雙方在《安排》補充協議五文本上簽字。

《安排》補充協議五的內容主要涉及服務貿易和貿易投資便利化兩方面的內容。

服務貿易方面,共有27項具體措施,自2009年1月1日起,內地將在原有的16個服務貿易領域作進一步深化開放,包括:會計、建築、醫療、計算機及其相關服務、人員提供與安排、印刷、會展、分銷、環境、銀行、社會服務、旅遊、海運、航空運輸、公路運輸,以及個體工商戶等。

其中,主要的深化內容包括有:

- 在會計服務方面,內地同意在澳門設立內地註冊會計師考試考點。

- 醫療服務方面,允許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通過認定方式申請獲得內地《醫師資格證書》。

- 人員提供與安排服務方面,在廣東省設立獨資職業介紹所和人才中介機構,其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廣東省的內地企業實行。

- 會展服務方面,繼允許在廣東省、上海市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企業,試點經營出國展覽業務外,進一步將經營範圍擴展至北京市、天津市、重慶市和浙江省。

- 社會服務方面,繼允許在廣東省試點,以獨資民辦非企業單位形式開辦養老機構,提供養老服務外,將經營業務範疇擴展至可開辦殘疾人福利機構。

- 旅遊服務方面,允許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參加內地導遊人員資格考試,考試合格者依照有關規定領取導遊人員資格證書。

- 在個體工商戶方面,新增加了建築物清潔服務和廣告製作等2個業務範圍,使累計開放的個體工商戶經營範圍達22個。除此之外,在廣東省內再增加開設2個個體工商戶經營範圍,包括:貿易經紀與代理業(不含拍賣)、租賃服務業(不含房屋租賃服務) ,在廣東累計開放的個體工商戶經營範圍達24個。

新增加的兩個服務領域分別是與採礦相關服務、與科學技術相關的諮詢服務。

貿易投資便利化方面,除原有的8個合作領域外,新增了一項“品牌合作”,並同意在四個方面加強合作,包括:加強兩地在品牌領域的交流與溝通;在品牌保護的法律法規制定和執行方面交換信息;加強在培訓、考察、出版刊物等方面的合作;通過網站宣傳、展會推介、舉辦研討會等多種方式加強兩地品牌的推廣促進活動。

《安排》補充協議五中共有8個領域13條條文提到廣東,涵蓋的領域包括醫療、人才中介、環境、社會福利機構、旅行社、船務、道路運輸和個體工商戶。透過這些新簽訂的協議條文,除了進一步突出了廣東作為《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的先行先試的角色作用外,亦有助於加強廣東與澳門兩地之間的經貿合作,使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有更大的市場發展空間。這些新協議條文主要特點可歸納為以下三方面,包括:

- 進一步擴大了在廣東省內的可經營和試點經營領域。新增加的包括有准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獨資醫療門診部;在廣東省試點,以獨資民辦非企業單位形式舉辦殘疾人福利機構;允許在廣東省試點,設立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為廣東省至港澳航綫船舶經營人提供船舶代理服務;多開放了2項僅限在廣東省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業務範圍:貿易經紀與代理業(不含拍賣)、租賃服務業(不含房屋租賃服務)。

- 進一步降低在廣東省內相關行業的門檻。包括:在廣東開設的醫療門診部不設投資比例和投資總額限制;在廣東省設立的獨資人才中介機構及職業介紹所,其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廣東省的內地企業實行。

- 授予廣東一些審批權。包括在廣東省設立門診部的立項審批;在廣東開辦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企業的資質審批;審批在廣東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旅行社;審批澳門在廣東投資的生産型企業從事貨運方面的道路運輸業務;審批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設立維修、駕培企業和客貨運站場項目等。

各服務領域的主要開放內容簡列如下:

服務領域

《安排》補充協議五附件內容要點

會計

•  《臨時執行審計業務許可證》有效期由 2年延長至5年;

•  同意在澳門設立內地註冊會計師考試考點。

建築

•  在內地以合資、合作形式設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時,其內地合營者出資總額佔註冊資本的比例不受限制 。

醫療

•  允許在廣東省獨資設立門診部;

•  對在廣東省設立合資、合作的門診部投資比例不作限制;

•  對在廣東省設立獨資、合資、合作的門診部投資總額亦不作要求;

•  對在廣東省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門診部的立項審批工作由該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  允許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通過認定方式申請獲得內地《醫師資格證書》 。

計算機及其相關服務

申請內地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評定,按照下列條件進行:

•  不考核職稱要求,但應考核相關學歷和從業經歷;

•  系統集成的業績可包括內地和澳門從事的項目;

•  申請三級資質的企業,從事軟件開發與系統集成相關工作的人員不少於 25 人,其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所佔比例不低於 80% 。

與採礦相關服務

( 新增承諾 )

•  允許以合作形式在內地從事開採石油和天然氣業務 。

人員提供與安排

•  在廣東省設立獨資人才中介機構及職業介紹所,其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廣東省的內地企業實行 。

與科學技術相關的諮詢服務 ( 新增承諾 )

•  允許以獨資、合資或合作形式在內地進行鐵、錳、銅的勘探和勘查業務 。

印刷

•  對在內地設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的印刷企業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內地企業實行。

會展

•  允許在北京市、天津市、重慶市和浙江省設立的獨資、合資或合作企業,試點經營出國展覽業務,參展企業應爲在該省、市註冊的企業。

分銷

•  放寬了對澳門服務提供者的資格限制,經營店舖超過 30 家的允許獨資。

環境

•  允許廣東省審批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開辦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企業的資質。

銀行

•  允許符合以下條件的澳門銀行在內地註冊的法人銀行將數據中心設在澳門:

( 1 ) 2008 年 6 月 30 日前在內地註冊成立;

( 2 )註冊成立時,其母行已在澳門設有數據中心;

( 3 )數據中心應獨立運行並應包括客戶信息、賬戶信息以及產品信息等核心系統;

( 4 )其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具有數據中心最高管理權;

( 5 )設立的數據中心,須符合內地有關監管要求並經內地相關部門認可。

社會服務

•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試點,以獨資民辦非企業單位形式舉辦殘疾人福利機構。

旅遊

•  委託廣東省審批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旅行社;

•  允許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參加內地導遊人員資格考試,考試合格者依照有關規定領取導遊人員資格證書。

海運

•  允許在廣東省試點,設立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為廣東省至港澳航綫船舶經營人提供船舶代理服務。

航空運輸

•  允許在內地申請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時,出具由內地的法人銀行或中國航空運輸協會推薦的擔保公司提供的經濟擔保。

公路運輸

•  委託廣東省審批澳門在廣東投資的生産型企業從事貨運方面的道路運輸業務;

•  委託廣東省審批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設立維修、駕培企業和客貨運站場項目。

個體工商戶

•  新開放了 2 項業務範圍讓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全國性經營:建築物清潔服務、廣告製 作;

•  多開放了 2 項業務範圍僅限在廣東省經營:貿易經紀與代理業 ( 不含拍賣 ) 、租賃服務業 ( 不含房屋租賃服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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