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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為居民住屋提供稅務豁免

新聞局
2007-12-05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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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強調,特區政府在多方面考慮房屋政策後,較傾向把房屋稅豁免額全面釐訂為3,500澳門元;亦期望透過首300萬元的不動產轉移印花稅豁免,協助有需要首次置業的澳門永久居民。

譚伯源今(五日)早列席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分析及討論有關《2008年財政年度預算案》法案後表示,特區政府在聽取部份議員、特別是委員會的意見後,比較認同把房屋稅豁免額釐訂為3,500澳門元,包括自住和租賃樓宇。

他解釋,現時約有21萬多個房屋單位需繳納房屋稅,其中約90%繳交的金額為3,500澳門元或以下。把豁免額訂為3,500元後,獲全面豁免繳納房屋稅的單位約佔九成,需繳稅的只佔一成,且仍可獲3,500元豁免額,可為社會帶來較正面的訊息。同時,特區政府將公平處理各房屋單位的稅務問題,自住及租賃單位均獲豁免3,500元的房屋稅。

他重申,特區政府已從多方面考慮本澳的房屋政策,包括投放經屋及社屋等公共房屋、青年人租屋及置業、低收入人士住屋問題等。他指出,部份夾心階層及中產人士有意及有需要購買樓宇自住,但鑑於近年居住成本上升,因此政府訂出首300萬元的不動產轉移印花稅豁免,期望在未來一年,讓未擁有物業的成年澳門永久性居民置業自住時,獲得部份稅務豁免,稍減輕其購樓成本和負擔。

譚伯源認為,以目前的樓市情況,受政府推出此項稅務豁免政策而影響其購樓取向或決定的只屬少數人士。

他強調,特區政府不鼓勵樓宇炒賣,將盡力完善條文,訂明此項稅務豁免只屬一次性,並在一段時間內不能轉讓,否則需補回獲豁免金額。特區政府目前仍就獲豁免不動產轉移印花稅的樓宇不可轉讓年期聽取意見,一般認為以一至三年較為適合,相信最終受益者仍然是澳門永久性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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