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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资料仍可享有房屋税税额扣减

财政局
2013-06-13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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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第17/2012号法律2013年财政预算案第十八条规定,倘房屋税纳税人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2012年度房屋税可获澳门币$3,500.00之税额扣减,如业主购入物业时使用非澳门居民身份证,又或身份识别资料没有明确标示,则须填妥房屋税杂项通知M/10格式表格及声明书,连同有效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正本及影印本,向财政局更新房屋纪录所载纳税人身份证资料。

另按照上述税务优惠规定,倘业主为两个或以上之自然人,只要其中一位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资料确认后仍可享有上述税额扣减。

更新业主身份证明资料所需表格及声明书可于南湾财政局大楼、氹仔接待中心及政府综合服务大楼免费索取及递交,又或于财政局网页下载 (www.dsf.gov.mo)。

倘有查询,请致电税务咨询中心(2833 6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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