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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千七单位已符合条件申请预先许可

土地工务局
2013-06-09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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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转让在建楼宇的法律制度》(俗称“楼花法”)已于日前获立法会细则性通过,按照法律规定,发展商须满足完成地基工程等三个条件,获土地工务运输局发出预先许可后才可销售“楼花”。根据局方截至5月下旬的统计资料显示,81个在建中的私人住宅楼宇中,已符合三个条件的项目共21个,涉及3,782个住宅单位,在法律实施后,只要文件齐备及符合要求,局方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天内便可发出“预先许可”。此外,尚有35个项目符合其中两个条件,共涉及2,004个单位。

在建楼宇若售楼花须获预先许可

根据土地工务运输局截止5月下旬的最新统计资料显示,在建中的私人住宅项目共有81个,按申请人提交的初步计划,可建成7,198个住宅单位,视乎不同的建筑阶段,可望于今年至未来三年内陆续投放市场,满足市民需求。

日前获通过的《承诺转让在建楼宇的法律制度》规定,在建楼宇仅在获得土地工务运输局的预先许可后,方可出售“楼花”,否则有关法律行为无效,而获得预先许可,则须满足三个条件,包括:已获发整体建筑工程准照;已完成地基或地库层(包括地面层楼板结构工程);进行分层所有权的临时登记,但如非以分层所有权制度兴建的楼宇,则在物业登记标示上作出“在建楼宇”的附注项目。

按局方的统计资料显示,81个在建中的私人住宅项目,同时符合发出预先许可的三个条件的项目共有21个,涉及3,782个住宅单位。当中15个位于澳门半岛,共523个;1个位于氹仔,共620个单位;5个位于路环,共2,639个单位。

预先许可于申请后十五天内发出

这21个项目可向局方申请预先许可,在文件齐备及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局方在收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天内便可发出。无论上述21个项目是否曾经作出“楼花”销售,在“楼花法”通过后,若拟继续进行“楼花”销售,则必须获得预先许可,并须遵守法律有关合同方面的规定。

此外,有28个项目已获发整体工程准照及完成地基工程,只要办理临时分层登记或在物业登记标示上作出“在建楼宇”的附注,亦将符合发给预先许可的条件。28个项目共涉及1,961个住宅单位,当中,23个位于澳门半岛,涉及单位1,073个;氹仔有3个项目,单位886个;路环有2个项目,涉及单位2个。“楼花法”规定,若有关楼宇在法律生效前已出售“楼花”,则发展商须在法律生效后90日内申请作出临时分层登记。

至于已获发整体工程准照,并已作临时分层登记/在物业登记标示上作出“在建楼宇”的附注的项目共有7个,涉及53个住宅单位。这些项目在完成地基工程后亦有条件申请预先许可。(详见下表)

上述三种情况在81个在建项目中共占56个项目,共涉及5,796个住宅单位。另外,尚有18个项目已获发整体工程准照,大多数位于澳门半岛及属于没有地库的低层楼宇,共176个住宅单位。余下7个项目主要是未符合三个条件,或只符合获发整体工程准照外的其中一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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