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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行政长官就“澳门永久居民未受惠子女家长会”诉求的声明

澳门特区政府
2011-03-03 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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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澳门永久居民未受惠子女家长会”一行,今日下午到政府总部进行激烈诉求,要求澳门特区政府协助其未受惠家团子女来澳定居一事,特区政府重申:

(一)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2条的规定,批准内地居民来澳定居属中央人民政府的权限。中央人民政府已对解决超龄子女的原则及范围作出清楚界定,对“超龄子女”来澳定居只有一个安排,已于2009年12月1日启动,没有也不会有改变。

(二) 澳门的“超龄子女”的问题已得到合理及圆满解决。任何不属于《澳门居民在内地超龄子女前往澳门定居申请须知》所指“超龄子女”范围的澳门居民在内地的亲属,须根据现行内地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申请来澳定居。

(三) 根据政策,中央政府处理澳门特别行政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超龄子女”的问题,标准一致,其执行细节则因应两地实际情况而作调整。两地唯一分别是启动措施的时间不同,澳门特区政府比香港特区政府早一年多启动执行有关中央人民政府对“超龄子女”问题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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