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執行《海域管理綱要法》 內港沿岸位置按《土地法》發臨時佔用准照
自上世紀八十年代起,行政當局以俗稱“水位紙”的“水域公產範圍之臨時佔用准照”,容許部份於澳門半島內港區域經營碼頭、漁欄、貨倉等商業業務的人士,以“臨時佔用”的方式使用內港沿岸位置,並收取每平方米土地面積30澳門元年租。 隨着2015年中央政府給予澳門特區管理85平方公里海域,特區政府透過2018年生效的《海域管理綱要法》及相關行政長官批示,明確本澳土地與海域的分界,其中,內港沿岸位置納入為國有土地範圍,適用《土地法》規管。 現時於內港區內共有20個個案由水位紙轉為須依《土地法》管理,基於對現有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