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强迫债务人作出事实的给付 中院裁定诉讼登记的上诉败诉
甲有限公司针对乙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定乙向其返还37,300,000.00港元的欠款;或返还17,300,000.00港元并同时判处乙执行必要的行为以将乙名下的八个物业转让给甲。之后,甲在2021年12月3日向物业登记局请求针对乙上述八个物业作出诉讼登记。2021年12月22日,物业登记局驳回甲的诉讼登记请求。甲不服有关决定,针对有关决定向法务局局长提起行政诉愿,遭驳回。甲于是针对有关决定向初级法院民事法庭提起上诉,亦遭驳回。甲仍不服,针对初级法院的判决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中级法院合议庭对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