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诊疗及商业业务法》生效 社区普法加深业界认知
市政署
2024-05-01 12:00
  • 市政署巡查动物诊疗、繁殖、售卖、寄养场所,并同时普法加深业界认知。

  • 市政署巡查动物诊疗、繁殖、售卖、寄养场所,并同时普法加深业界认知。

  • 市政署巡查动物诊疗、繁殖、售卖、寄养场所,并同时普法加深业界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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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23号法律《动物诊疗及商业业务法》已于今年4月1日生效,在本澳从事兽医工作的人士,必须进行“兽医专业资格认可登记”及取得注册证,而动物诊疗、繁殖、售卖、寄养场所须持有场所准照方可营业。市政署持续加强社区普法,联同相关部门向业界讲解动物用药监管要求,并派员走访相关场所,推动业界依法落实法律。

多方宣导 促守法经

为协助业界掌握法律内容并依法落实执行,市政署早前联同药物监督管理局举办两场讲解会,向本澳药物业商号及动物诊疗活动场所代表详细介绍动物用药物监管要求,并就相关政策、监管流程及注意事项作出说明。此外,市政署亦派员走访动物诊疗及商业业务场所,现场讲解场所的间隔、设施及设备要求,提醒业界可透过前期咨询服务,更好地了解准照申请须递交的资料、流程等相关事宜。

两年临时准照 助过渡新法

《动物诊疗及商业业务法》设过渡制度,让业界有充足时间适应并配合新法执行。现时从事兽医工作的人士,须于2024年4月1日至6月29日期间,向兽医专业委员会申请“兽医专业资格认可登记”,成功办理登记后,可于2024年9月27日前向市政署申请注册执业。另外,对于符合法律过渡制度规定的现有动物诊疗及商业业务场所,可于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1月25日期间,向市政署申请为期两年的临时准照。现阶段市政署已陆续收到首批办理“兽医专业资格认可登记”及场所准照程序前咨询服务的申请,市政署及兽医专业委员会将着手跟进,协助业界适应新法各项规定,分阶段有序完成过渡。

设网站提供守则及资

此外,配合法律实施,多份相关补充性文件已先后出台,包括《动物诊疗及商业业务法施行细则》、《兽医专业资格认可准则》、《兽医专业工作守则》、《核准兽医处方药物及只供动物诊疗活动场所使用的药物清单》、《订定动物诊疗活动场所及动物商业业务场所的间隔、设施及设备的要求》等。如欲了解相关行政手续详情及办理服务地点资讯,欢迎浏览兽医专业委员会网页(www.cpmv.gov.mo)或动物卫生监督网(www.iam.gov.mo/can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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