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廣告法》法案,特區政府將把法案提交立法會審議。
九月四日第7/89/M號法律《廣告活動》生效至今已超過三十五年,隨着各行業經濟活動的更迭變化及資訊科技的革新發展,如今廣告所涉業務模式、宣傳形式及使用的傳播媒介類型等方面均出現重大變化。同時,為配合特區政府着力優化營商環境及推動簡化行政准照審批程序的施政目標,須對現行法律作出全面的檢討和完善。特區政府於本年七月四日至八月二日展開了《廣告活動法》公開諮詢,特區政府經充分考慮及分析所收集的意見後,擬定了《廣告法》法案。
法案主要內容如下:
- 為進一步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法案建議對包括合法性、可識別性及真實性原則,以及受禁止的廣告內容的規定作進一步優化,作為廣告須遵守的核心規範。
- 為進一步優化廣告代言及新興廣告模式的規定,法案建議新增規管代言廣告及網絡廣告的規定。
- 為進一步完善特定商品或服務的廣告宣傳的規定,法案建議為特定廣告,包括房地產廣告、醫療器械廣告、保健產品及奶粉廣告等訂定須遵守的專門規定。
- 為配合特區政府推進“放管服”的改革方向,法案建議將廣告物安裝由准照制度改為許可及登記制度,並對廣告物的安裝視乎其高度及尺寸訂定特別規定。
-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法案建議修改現行與藥物相關的法例,容許在無須取得許可下,在展銷會對特定種類的藥物作廣告宣傳及銷售,同時,建議修改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放寬室內廣告及不屬特定地段作廣告宣傳無須取得文化局的評估及具約束力的意見。
- 為進一步完善處罰制度,法案建議適當調整行政違法行為的罰款金額,並新增勸誡機制以及引入保全措施及附加處罰。